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案发时系学生)与池某甲、田某甲系朋友。2025年7月24日,三人在某小区池某甲家中玩耍时,耿某与池某甲商议将池某甲母亲侯某的黄金饰品变卖,并网购假首饰替换以防发现。当日下午,池某甲拿出侯某的黄金长命锁,三人前往某商铺由耿某变卖,获利五千余元并用于KTV消费。此后,耿某又趁去池某甲家中放置假首饰之机,盗窃侯某黄金戒指、耳坠、手镯、项链、吊坠等6件饰品,陆续变卖获利5.5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经价格认证,上述饰品价值7.2万余元。案发后,耿某家属代为赔偿侯某10.3万余元并取得谅解。
此外,2025年4月15日晚,耿某与王某甲、张某甲采用边贴小广告边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在某酒店门口,张某甲从被害人王某乙车内盗窃现金三千余元,三人逃离,耿某分得一千元。案发后,同案犯家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耿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耿某的定罪量刑及缓刑适用问题。公诉机关指控耿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刘浩然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耿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其次,耿某系在校学生,案发后其家属已积极代为退赔两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均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社会危害性已得到有效修复;最后,耿某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确有悔罪表现。辩护人请求法庭综合考量上述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对耿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庭需依法审查上述情节是否成立及量刑建议的适当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耿某经电话联系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可适用缓刑。法院依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耿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一千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刘浩然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把握自首情节,通过梳理到案经过,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次,注重修复社会关系,指导并督促当事人家属积极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成功取得两份谅解书,为适用缓刑奠定坚实基础。最后,结合当事人系在校学生的特殊情况,制定“认罪认罚+退赔谅解+自首”的综合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缓刑量刑建议,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刘浩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