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离婚 转移财产 撤销
现实生活中,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时,债权人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债务人办理离婚后,因房产分割条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齐某多次向原告段某借款共计18.9万余元。2018年5月18日,原告段某向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齐某及其前夫姜某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2018年9月,昌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齐某偿还原告段某借款本金18.9万余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此外,2018年5月18日,被告齐某与姜某经协议离婚,对财产处理,双方约定夫妻共同所有位于昌邑市某小区楼房一套、昌邑市某市场沿街楼一套,离婚后均归被告姜某所有;婚后无债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确认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偿还。因齐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无奈之下,原告段某向昌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齐某、姜某之间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关于房产分割方面的约定,撤销的范围以此前段某与齐某双方债务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原告所享有的借款本金、利息、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为限;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昌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齐某在明知存在债务的情况下,与被告姜某于2018年5月18日协议离婚,将两被告共同房产均协议归被告姜某所有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段某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齐某与姜某于2018年5月18日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关于房产分割方面的约定,撤销的范围以此前段某与齐某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原告段某所享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必要费用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