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事件回顾:
解某于2018年1月入职合肥市高新区某公司,2018年7月,谢某下班途中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相碰,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腓骨骨折、右侧胫骨髁间隆突骨折、软组织挫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无责,对方肇事者全责,后谢某获得事故赔偿。同时谢某经咨询本律师得知,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原因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于是谢某找到单位要求单位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并进行赔偿。但单位以其是交通事故受伤,且已经获得赔偿为由,拒绝赔偿。
律师意见:
律师接案后,仔细与委托人讨论了案情,经了解律师得知,单位已为委托人购买了社会保险。律师遂致电单位负责人,为其仔细分析,后单位同意为劳动者认定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劳动者获得社保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000元。但单位拒绝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等赔偿。律师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结果:
单位收到仲裁委的仲裁开庭通知后,主动与本律师联系协商赔偿,后经仲裁委调解,单位同意另行支付委托人42000元。
经过律师代理,委托人十级伤残总计获赔91000元,委托人收到裁决后也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