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2012年甲男、乙女经同事介绍相识。2013年3月,甲男与乙女在江苏省某市某区的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7月,甲男、乙女,生育一子。婚后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思想认识相异,性格脾气不同。2018年乙女离家出走,乙女离家出走至2019年6月份期间,甲男一直无法联系到乙女
委托过程:
甲男通过华律网网上咨询的途径,联系到祁律师,委托祁律师起诉要求解除与乙女的婚姻关系。甲男在委托祁律师过程中特别提出:请祁律师务必要帮他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因为甲男是家中的独子,甲男的父母视孩子为掌中宝,无论如何要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办案过程:
甲男委托祁律师后,祁律师先后四次到新疆某市公安局、社区查找乙女现居住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2019年7月初,祁律师成功在乙女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立案。庭审过程中,乙女孩子的抚养权存在很大的争议。庭后,祁律师还向专门法院提交了书面的代理词,以便为甲男争取抚养权。
案件结果:
2019年12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市人民法院判决:甲男与乙女婚生子,由甲男抚养(此处就不赘述关于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的判项)。
案件点评:
(此处仅就甲男抚养孩子,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进行点评)
祁律师作为甲男的代理律师,发表以下三点代理意见(此观点也被一审法院所采纳):
一、甲男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
二、甲男毕业于名牌大学,拥有稳定的工作,月收入相对较高。甲男父母身体好,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辅助甲男抚养孩子。甲男对孩子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
三、孩子一直随甲男生活,孩子由甲方抚养,对孩子的后期成长更为有利。
律师建议: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关于孩子的抚养权认定的审判标准:
1、孩子两周岁以下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孩子两周岁以上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孩子八周岁以上
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一方有吸毒、家暴、传染病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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