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彬懿梁山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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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王彬懿梁山专业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6日 1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X与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唐XX,被告徐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为2%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借款人王XX于2018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约定于2018年11月9日前全部还清,由被告徐XX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王XX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诉。

被告徐XX辩称,王XX实际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其中60000元是利息,按月息4分计算的。担保人徐XX为其担保的方式为一般担保,原告在没有起诉借款人的情况下,直接起诉担保人,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担保人徐XX承担责任的时间已超过法定时间。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案外人王XX借条、案外人王XX收到条、被告保证期限展期说明、录音光盘,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经综合评判上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王XX于2018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约定月息为2%,于2018年11月9日前还清,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在借条上签署“保证借款人2018年11月5日前还清全部借款,如不能还清由担保人负责。”被告在收到条上担保人一栏签署姓名。2019年2月21日,被告又出具说明:“我为王XX担保借梁X现金160000元,因王XX未能归还本金和利息,担保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XX向原告梁X借款160000元,被告徐XX提供连带担保,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徐XX依法应予偿还。原告梁X请求判令被告徐X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徐XX辩称,王XX实际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其中60000元是利息,按月息4分计算的,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其辩称被告徐XX为一般担保,因其保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一般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要件,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要求担保人徐XX承担责任的时间已超过法定时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X借款本金160000元和利息(以月利率2%,自2018年8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二、被告徐XX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元,均由被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彬懿律师,咨询电话:13305378011,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具备扎实的法学和经济学基础知识,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5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工程建筑、经济犯罪、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