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廖某在伊宁市工作单位任出纳,利用管理现金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共计42.748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追缴5万元。
被告人廖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张律师参与此案辩护,提出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廖某挪用公款427,483元,属于情节严重,系适用法律错误。2、被告人廖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廖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廖某已怀孕,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并不适合判处有期徒刑,符合缓刑的条件。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廖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赃款80,000元由收缴单位返还。
三、追缴被告人廖某所挪用的公款347,482.6元返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