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圣泉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行政诉讼行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南京律师|最高检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之二:撤销不动产权证书行政抗诉案

发布者:汤圣泉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8日|分类:拆迁安置 |1750人看过


【关键词】


依职权抗诉 原告资格认定 “一揽子”解决争议


【案例简介】


胡某所有的房屋和周某所有的两间房屋南北相邻。胡某主张,其2003年购房时南面为露台,南墙上有窗户,2005年入住时发现加建了周某房屋。周某一直未居住。胡某因自己房门被王某封堵,将周某东侧房屋房门凿开,在与周某房屋共用墙面上开出一扇门,并使用周某西侧房屋。2007年5月始,周某以胡某为被告提起恢复原状、给付使用费等多个诉讼,已结案件均获支持,部分案件正在审理或执行中。胡某就其承担的使用费向王某索赔,法院判决王某承担40%的责任。2018年4月,胡某诉请撤销周某两间房屋的登记,天津市某中院作出257号终审行政裁定,以诉讼请求不明确、胡某与所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立案,胡某申请再审被驳回。胡某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8年6月,胡某诉请撤销周某西侧房屋的登记,天津市某中级法院作出382号终审行政裁定,以重复起诉为由不予立案,胡某申请再审被驳回。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胡某房屋与周某房屋共用墙面上的窗户,究系设计建设时已有还是后来人为开凿,在立案时无法判断。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应认定胡某与所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57号行政裁定的认定存在错误。鉴于257号行政裁定对382号行政裁定形成的羁束,2019年12月,在对382号行政裁定依职权抗诉的同时,对257号行政裁定一并提出抗诉。案件再审阶段,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加强跟踪问效,与人民法院达成共识,开展联合调查,查明周某房屋的登记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案涉争议历时久远、当事人矛盾尖锐、影响社会稳定,法检将相关行政、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2020年12月18日,促成胡某购买其占用的周某的房屋,并就正在审理和执行案件给付使用费达成一致意见,案涉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监督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资格的错误认定,理清辨明当事人实际诉求后,依职权对未申请监督案件提出抗诉。在再审阶段,检察机关加强跟踪问效,凝聚与人民法院的共识,开展联合调查和调解,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存续10余年产生近30个诉讼的行政、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实现了矛盾纠纷化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维护了社会稳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