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圣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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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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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征收事务律师:被征收人请牢记5个维权时间点,把握好了补偿少不了

作者:汤圣泉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6日分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浏览:347次举报



一、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

首先不是所有行政主体都有作出征收决定的资格,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政府,我们常见的居委会,建筑工工程单位都是无权的。

其次,并不是任何理由都可以成为征收的理由,仅限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就会及时公告,此时注意张贴的公告单以及关注电视广播等媒体,确保自己第一时间得知消息。

 

二、征收补偿方案30天的公告期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内部论证后就会予以公布,并有30天的公告期,只能多不能少,此时间点开始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实际利益了。

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期内,对涉及自身实际利益但不合法,不合理,不可行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与听证会,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

三、被征地人确认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数字最终被确认下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具有直接关系,具体到个人就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这里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一起协商确定的,积极参与,如果最终的评估报告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也要记得及时申请复核乃至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前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是最为敏感的时间点,征收补偿的确定在此进入尾声,补偿的方式、范围、价值、奖励等都要一一确认。

征收补偿方案有确定的签约期限,如果无法和被征收人达成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最终会作出补偿决定,强制征收。这个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复议,可诉讼,不熟悉法定期限的人最好找律师确认下最后期限,以免维权中陷入被动。

 

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

已经签订了满意的征收补偿协议后也不能掉以轻心,征收部门可能不履行,部分履行,拖延履行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仅就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征收补偿维权之路道阻且长,希望今后遇到征收补偿的朋友们可以把握住这5个关键的时间点,少走弯路,得到自己应有的补偿。


律师简介:汤圣泉律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中银(南京)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5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行政诉讼、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