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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国家为什么要整治大棚房?拆除时有没有补偿?

发布者:汤圣泉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737人看过

在一些苗圃园会经常的见到大棚房。国家对大棚房的整治行动也开展了很久了,为什么要进行整治大棚房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大棚房?

所谓的大棚房指的就是一些开发商会以农业科技为名,私自的建立一些温室大棚。在实施之前开发商会与农民群众签订土地的租赁协议,来进行一些农业种植养殖或者是农业观光园以及生态园的建设,从而在农村集体农用地来建设大棚房取得私利。专业的来讲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的非农业建设,是属于违法建设。而在2018年全国大棚房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已经开始启动了。

整治大棚房的原因?

1、对于这个问题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背后的利益驱动,开发者会以较少的投入,通过改变大棚的用途就能够“坐地生金”;购买者以较低的价格就能够拥有一片土地,稍加装修就可以满足城里人的“田园梦”,于是乐见其成。

2、而国家要整治大棚房首先是因为这种行为会破坏了农业的生产,占用了农民的耕地以及基本的农田,二是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样的房子在建成以后会向城市居民收取一定的租售的费用,附送了大棚这样就会使农民朋友们失去了耕地,也失去了生活的一个长久的保障。

3、最后一个原因是因为违反了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危害到了国家粮食的生产安全。

大棚房屡禁不止的原因?

1、因为在近些年随着观光农业和休闲农业的流行,一些地区收会为了加宽道路,就会将耕地去做一个填充和硬化的处理,这就让那些不法商家看到了商机,而打起了“大棚房”的歪主意,他们首先低价流转其土地,再高价的出售“大棚房”,然后再对大棚房的内部进行一个改造和装修,甚至有些不法商家还会以农业的名义去申请政府的大棚补贴。

2、还会有一些不良的商家则以农业项目为幌子,拿出种植、养殖需要用房为借口,违法的占用耕地甚至是永久基本农田,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

3、因此,我国的相关部门也十分期待大家能够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充分的认清“大棚房”的违法性,我们只有不信、不建、不购以及不租售“大棚房”,这样我们才不会上当受骗,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整治大棚房要避免一刀切

不过从去年9月份开始的专项整治大棚房行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

三、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

可是,在整治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声音,一方面是反映了民众的矛盾和困惑,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各地在贯彻落实整治工作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一刀切”、“扩大化”等现象。

我们看到,此次的专项整治行动中,违规改扩建的大棚看护房也在检查之中,对于大棚看护房,在《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有明确规定:“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对附属设施的规定是:“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大棚房整治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就从目前来看,确实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效,可是却出现了“叫好不叫座”的现象,其根原在于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过于的“一刀切”甚至是“扩大化”。

那么大棚房被拆有没有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如果要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业建筑的,必须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以上三类属于农作物的大棚没有经过审批,那么当事人私自在大棚内建设房屋就明显属于违法行为。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这些已经建成的“大棚房”则就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那么拆除违法建筑,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补偿的。

在实践过程中,整治大棚房固然重要,但是要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因此,只有避免一刀切的行为,才会保障当事人经济不受损失,才不会引发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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