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圣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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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应该怎么办?一定要看

发布者:汤圣泉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行政复议 |551人看过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许多人都曾面临着一个同样的问题,自己住了多年的房屋在补偿谈不拢的情况下突然就变成违建了。

倘若一旦被认定为非法建筑,很有可能会被送达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被征收人拆除,那么此建筑最终是否能得到补偿貌似也就画上了问号。本文主要告诉你收到限拆通知书怎么应对,突破点在哪里?

作出机关需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限期拆除决定作出的机关是政府的规划部门。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乡村规划区内,乡、镇政府也具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权力

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要注意的是要根据自身房屋是在什么规划区进行判断作出主体是否正确。

需听取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强制法》亦有相关规定。《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其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作为行政机关,在对被征收人作出不利决定前,应当将不利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被征收人。

此外,限期拆除房屋对于被征收人的实体权利产生严重的影响,也应遵循正当的行政程序,即履行告知、听证程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然而部分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时是不会告诉被征收人享有上述权益的,被征收人在收到后应当及时主张权益。

文书应依法送达

文书作出后,合法的送达尤为关键,比如行政机关对某行政相对人《限期拆除通知书》是直接粘贴被征收人的大门上进行留置送达的,最终因送达不合法而被撤销。

甚至存在被征收人房屋被拆除后启动诉讼程序才得知行政机关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这一文书,故针对限期拆除的通知不仅仅需要内容合法,送达程序也尤为关键,被征收人在救济过程中对于收到限期拆除通知的方式也要尤为注意,如果送达不符合程序,也可以成为撤销相关决定的有力证据。

律师提示

如果收到《限期拆迁通知书》,被征收人应当注意上述事项。总之,对于违法建筑从认定到拆除是有法定程序的,如果在此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则被征收人应当利用法律武器及时救济,咨询专业律师,寻求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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