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9月13日被告对第三人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 在《东阳市个人违法用地行政处罚表》中载明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行为建议作没收拍卖处理,按每平方米300元应缴28068元。
2003年9月25日第三人缴纳没收作价款28068元。
2003年10月9日第三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003年10月15日东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第三人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93.56平方米,并颁发东集用(2003)2-394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争议焦点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表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系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关系,第三人在申请时隐瞒该事实,导致被告对案涉房屋作价行为依据不足;再是,没收及作价的标的物均是房屋,被告并不因没收房屋而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其在对房屋进行作价及土地登记时必然涉及被作价房屋占用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理应征得被作价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 而被告的在卷证据中虽记载有村证明,但未能提供,无法确认原告同意,案涉土地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不足。被告的土地登记行为事实不清,应当撤销。 判 决 撤销东阳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15日颁发给第三人卢瑛的东集用 (2003)2-394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