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圣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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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行政诉讼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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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律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诉讼中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发布者:汤圣泉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4日|分类:拆迁安置 |3682人看过

1、某某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X政发(2016)X号)

质证:附件《某某区“十三五”期间重大项目计划表》明确记载XX地块属于新建开发且是建设商业综合体,并非被告宣称的“旧城区改建”。证明被告征收的违法性。

2、关于某某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质证:附件1《某某区201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12.101条将涉案地块列入“棚户区改造”,与“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该地块新建开发不符,合法性不予认可。

3、关于某某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质证:违反“十三五规划纲要”,合法性不予认可。

4、关于某某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关于某某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决议

质证:违反“十三五规划纲要”,合法性不予认可。

1-4综合质证:证据1“十三五规划”明确案涉地块为“新建、商业开发”,因此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实施征收,也不符合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的规定。证据2、3、4因违反“十三五规划纲要”不具有合法性。因此该组证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相反证明了被告实施的征收是非法征收。

5、关干某某区XX新村地块危旧房改造及环境整治工程项目的备案通知书(X发改投资字[2015]190号)

质证:违反“十三五规划纲要”,合法性不予认可。

6、关于某某区光华新村地块征收规划意见复函 (X规函字[2015]9号)

质证:违反“十三五规划纲要”,合法性不予认可。该复函仅仅是间接证据,被告并没有提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原件等直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征收行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且该《复函》仅表示拟征收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没有表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该证据证明了被告征收的违法性。

7、某某区XX新村地块拟征收地用地范围图

质证:在违反“十三五规划纲要”,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等法律规定进行非法征收的情形下,确定的征收用地范围,属于前述违法性的延续。

8、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附页

质证:此证据依据的规划批准文件时X规函字[2015]9号,该文件违反“十三五规划纲要”,是违法批文,因此,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

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质证:该证据是前述违法行为延续行为,且该证据有效期为三个月,合法性不予认可。

10、用地红线权属范围图

质证:该证据是前述违法行为延续行为,合法性不予认可。

11、启动某某区XX新村地块危旧房改造及环境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程序申请

质证: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内容所涉及的三个文件都是不符合“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违法文件,南京市某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认为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公共利益情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环境整治也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情形。

12、关于某某区XX新村地块危旧房改造及环境整治工程项目确认征收范围的情况说明

质证: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内容所涉及的三个文件都是不符合“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违法文件,另,环境整治也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情形。

13、某某区XX新村地块危旧房改造及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征收范围调查情况及论证意见

质证: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内容所涉及的三个文件都是不符合“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违法文件,另,环境整治也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情形。该论证意见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14、关于征收范围的意见函【编号2016024】

质证:合法性不予认可,该意见函是前述违法行为的继续。

5-14综合质证:因发改备案通知、规划局复函严重违反“十三五规划纲要”,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五款、第九条的规定,因此,本次征收是违法征收,相关的前期调查、论证、征收范围的确定都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该组证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相反,恰恰证明了被告征收的违法性。

15、征收房屋产权情况表

质证:合法性不予认可,该情况表是前述违法行为的继续。且项目名称不符合“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新建、商业开发”

16、征收房屋产权情况表公示图片

质证:合法性不予认可,该情况表是前述违法行为的继续。

17、房屋征收产权情况汇总表

质证:合法性不予认可,该汇总表是前述违法行为的继续。

18、房屋征收产权处理意见书

质证:合法性不予认可,该处理意见书是前述违法行为的继续。

15-18综合质证:因前述有行为的违法,被告对案涉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的前期调查同样违法,该组证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相反,证明了被告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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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资金情况说明

质证:合法性不予认可,该情况说明是前述违法行为的继续。且征收补偿已经由商业主体提供不符合公益性项目性质,也不符合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规定。另该情况说明描述“视该项目被征收人办理手续的具体进度分批拨付”违反《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且情况说明内容对于款项来源的描述无事实依据。

35、电子支付凭证和收据两张

质证:合法性不予认可,该支付凭证和收据两张是前述违法行为的继续。且4亿元的金额与证据23《概算表》中总金额  万元,相差巨大,不具有关联性。另,开户单位亦与案涉地块无关。

36、关于调剂使用范家塘项目安置房源的说明

质证: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说明是前述违法行为的继续。安置房源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落实,因此,本说明的作出主体无法律依据。

37、《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订购协议》

质证: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说明是前述违法行为的继续。该协议的丙方南京庆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作为实施单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该公司是企业法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主体。该协议就合同内容来看,看不出与本次征收具有关联性。

29-37综合质证:对该组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组证据所涉及行为是前述违法行为的继续。同时改组证据不能证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不能证明落实了产权调换房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存在多处违法之处。

38、南京市某某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XX征字[2017]X号)

质证:该决定依据发改局备案及规划局的复函都与“十三五规划纲要”不符,因此本次征收不是基于公告利益的征收,也非旧城区改建而是“新建商业开发”,是征收违法。

39、《公告》

质证:合法性不予认可,该公告是前述违法行为的继续。且被告并没有提交公告时间、地点、方式,因此,无法证明公告行为,程序亦违法。

40、XX新村地块危旧房改造及环境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质证:合法性不予认可,该实施方案是前述违法行为的继续。且征收目的及项目实施方式与“十三五规划纲要”不符,征收补偿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足额到位违法《条例》规定。安置房源未提供购房协议及发票,房源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41、公示照片2张

质证:合法性不予认可,该实施方案公司是前述违法行为的继续。且内容模糊、张贴的持续时间亦无法确认。

38-41综合质证:征收目的及项目实施方式与“十三五规划纲要”不符,因此被告作出的决定是违法行政行为,且未能充分证明公示事实,程序违法。

综上,被告征收行为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本案征收目的在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和证据2中互相矛盾。被告征收行为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及南京市某某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告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告实施征收行为前,未按照《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规定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范围应与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一致,被告公示的征收红线图不能显示与前述批复文件一致;被告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按照法定方式公告。征收补偿方案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未满30日; 被告未将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进行及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第五条关于评估机构的确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征收补偿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足额到位,违反《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征收补偿方案关于征收安置房的规定,未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让原告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违反《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此,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了被告的征收行为无论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严重违法,本次征收属于违法征收,征收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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