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所以在实践中,选钱还是选房,成为了咱们被征收人最纠结的问题。
据律师所知,大部分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由于自己原先的房屋被征收了,自己没地方住,所以常常会选择安置房进行补偿。但这也就出现了被征收房屋被拆除后,安置房迟迟不能入住的情况发生,即使很快入住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用不了多久就能发现安置房的质量是存在问题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咱们被征收人可以舍弃安置房补偿重新选择货币补偿吗?接下来就以接下来的案子为大家进行分析。
当事人张某在吉林某市区有四处房屋,其中包含一处商铺两处住宅一处地下车库,且拥有这四处房屋的合法证件,2015年5月,当地行政机关下发《征收公告》,张某的四处房屋都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在协商补偿方面,征收方答应给付张某关于商铺的补偿约78万元,关于两处住宅一处地下车库的补偿将用安置房进行补偿,并约定1年后将上述补偿内容全部落实,由于张某对于征收方提供的拆迁补偿方案过于满意,所以很快就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 但是直到2020年,征收方还是未按照上述约定的补偿内容提供补偿,当事人张某曾多次找到征收方的负责人,要求其尽快提供安置房,但是征收方的负责人称,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安置房所在的小区还未交工,所以不能进行安置。 后来,张某又找到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去了解情况,发现开发商在对被征收范围内进行开发时,当初临街的商铺并未在征收范围内,且约定的安置房无法达到经营的目的,张某想将安置房的补偿换成货币补偿,但是征收方的工作人员认为已经签订的补偿协议不能随意变更。无奈之下,张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拆迁补偿协议。 在本案审理期间,征收方的工作人员认为在本案中,之所以无法按照补偿协议中的内容提供安置房是因为开发商还未建成安置房,所以才导致了不能履行补偿协议,开发商在本案中应负有主要责任,且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张某认为,补偿协议中只约定了一年的过渡期限,如今已经5年之久,征收方未就其余四年的过渡期限提供过渡费,所以应当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律师提醒,由于无法及时提供安置房,应当将其安置房价格按照开盘销售时的价格转变为拆迁补偿款。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征收方向张某支付拆迁补偿款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共计九百余万元。 其实在本案中,咱们读者朋友应当抓住一个点,那就是违约责任应当是由征收方承担还是开发商承担。众所周知,签订补偿协议的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征收方作为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应认定为行政协议。 律师提醒,该行政协的签署议在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自愿原则的情况下,那么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上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约定,如果构成违约的话,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将分析代入上述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征收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安置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那么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征地拆迁中,您有什么不明白的问题,也可以第一时间找律师进行咨询,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