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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律师-- 强制执行的申请

发布者:汤圣泉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4日|分类:人身损害 |306人看过


    强制执行的申请

《征收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

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

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该条对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申请条件、申请

机关、申请递交材料以及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申请条件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满足如下条件:第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起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依照《行政

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

拒不搬迁。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主动履行了搬迁义务,则不存

在强制执行的问题。结合行政诉讼法解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申请生休具

有在被执行人拒不图行搬迁义务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只有清足上述两个条件时,人民法院才可以受理强制我

行申请,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申请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起诉

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条例》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

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拆迁。《征收条例》明确规定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主

体只能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见,强制执行的申

请主体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转变为市、县人民政府,从立法变化可以看

出国家对房屋强制执行问题的重视程度己提高。明确申请主体,界定

部门责任,不仅可以提高行政效率而且节省司法成本。如果申请强制

执行的主体不明确,则会导致政府各部门之间相互推透,责任不清,最

终导致房屋拆迁问题更加严峻。

如个,对啸泊关虹个事,

三、申请材料

为了防止强制执行后可能出现的被征收人居无处所现象,保障被

征收人居住权,减少强制执行纠纷,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必须提交符

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

《征收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

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这就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必须要落实好

货币补偿款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

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2条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

例》第28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

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

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

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了提交申请材料以外

还应提交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递交申请书还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比如:强制执行申请书

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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