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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律师--使用权公房的补偿

发布者:汤圣泉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3日|分类:人身损害 |355人看过


使用权公房的补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

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

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

有住房,另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公房。

在保护房屋承租人受偿权的同时,应特别注意执行国家规定租金

标准的公房承租人受偿权的保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房承租

人一般多为低收入家庭或所有权人的职工,租赁关系的形成有其特定

的身份和历史原因,因此,对公房承租人的受偿权要给予特别的保护

综观各地的做法,对公房承租人的保护措施有以下几种:

一是所有权人按房改政策将公房出售给原房屋承租人,购房后将

原公房承租人作为产权调换人给予征收补偿;二是对所有权人进行产

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仍由原公房承租人按照国家规定租金标准承租:

三是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款支付所有权人,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的其

他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四是其他与上述三种方式相类似的做法。但

不论何种做法,对公房承租人的受偿权均应给予特别的保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同住家属要求继

续租赁的,应当允许。可见家属可以获得相关的补偿。承租人的补偿

目前主要依据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但是应当进行房屋承

租人变更登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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