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圣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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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律师--特殊房屋征收补偿

发布者:汤圣泉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3日|分类:人身损害 |239人看过


  特殊房屋征收补偿

一、产权不明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

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确权纠纷引发的诉

讼正在进行中等。房屋征收需要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而被征收人是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就无法与其签

订补偿协议,对其进行补偿,但是房屋征收工作依然要进行,不能因为

个别的产权不明确而影响整个征收活动的进行。

目前的法规并没有对此类房屋的补偿作出特别的限制,原则上产

权不明的房屋的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实际

中,由于产权不确定,适用货币补偿更为合适,一是货币补偿便于提存

或者代管;二是货币补偿的程序更为简易,一次结清,不易造成分歧

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政府无权解决产权争议。产权争议应另

行解决,但这不是政府的职责。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通过法

律的途径来明确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权益。政府征收部门可做好

房屋设施调查登记,并办理公证证据保全,在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的基础

上,根据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和调查核实的材料作出补偿决定,并将补

偿款额办理提存手续,待权利人产权争议解决后办理分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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