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圣泉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行政诉讼行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六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

发布者:汤圣泉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233人看过


六、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实施

单位在征收部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转委托。征收部门对实

施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开展的征收与补偿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实施

的后果负法律责任。如果在此过程中,征收实施单位有过错的,征收部

门可以对其进行追偿;如果实施单位超出委托范围进行活动造成的后

果,由其自己承担责任。由此也可以看出,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是能够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如果在此过程中,实施单位的财产不足以承担

民事赔偿的份额时应该如何解决,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

定,但是我们认为从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仍然应该由房屋征

收部门来承担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