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法律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
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
一为的,依法给于治
女管理处罚。
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
第
条
贪污、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
挪用、
私分
藏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
用的
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
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
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