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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郭建立)

发布者:郭建立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54人看过

河北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河北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河北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千元不满二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数量、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两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3)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四个月以下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三万元不满六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入户盗窃的;

 

②携带凶器盗窃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数量、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本条第1款第(2)项中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不满四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入户盗窃的;

 

②携带凶器盗窃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数量、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本条第1款第(2)项中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家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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