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立律师

  • 执业资质:1130220**********

  • 执业机构: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郭建力律师13230581611

发布者:郭建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死刑辩护 |2281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强调,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积极赔偿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强调,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在这个《决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还强调,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对轻微犯罪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指出,要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对轻微犯罪以及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配合做好社区矫治工作,加强教育、感化、挽救、改造,促进重新回归社会。
  惩罚犯罪须与保障人权并重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刑事审判工作:
  ——继续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继续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
  ——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在这个《决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刑事诉讼效率,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
  只凭口供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要严格证据采信制度,认真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
  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综合新华社电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