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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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状,郭建立律师13230581611

发布者:郭建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2309人看过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XX,女,28岁,汉族,XX市XX区人,XX区XX厂职工,住XX市XX区东北关43号楼2单元8号。

    被告人:王XX,男,29岁,汉族,XX市XX区人,XX市工商管理局干部,住XX市工商管理局家属院3号楼208室。

案由与诉讼请求

    被告人王XX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追究王XX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人王XX通过朋友介绍相识,1992年建立恋爱关系,并于1996年国庆节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8年3月生一女。

    1998年9月,王XX被调到XX市工商管理局工作,不久即隐瞒已有妻女的事实与该局干部刘XX(女,25岁)恋爱。为了达到与刘XX结婚的目的,王XX多次在他的来信中编造谎言欺骗我,说“离了婚,就可以在局里分配到职工住房,等分到房后再复婚,这样才有机会让我和他呆在一起,”“局里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必须是未婚的,我们离婚只是为了应付局里,等事过去后再复婚”等等。1994年4月,我到XX市工商管理局找王XX协商,恰好王XX被局里派到外地出差。经向其同事了解,证实王所说纯属谎言。同年7月8日,王回来休假,我对其编造谎言进行欺骗一事给予批评。王见我识破其诡计,竟然恼羞成怒,对我拳打脚踢,致使我身上多处受伤。此后,王XX不再来信,也不给付女儿的抚养费用。

    据了解,王XX于2000年6月利用非法手段,骗得单位结婚登记介绍信,并于刘XX在XX市XX街道办事处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XX为了达到与他人非法再婚的目的,用谎言欺骗,被识破后又不择手段,骗得单位结婚登记介绍信,并与刘XX登记结婚。王XX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XX

                                     2000年12月20日

    附:本自诉状副本1份。

    注意事项:

    1.要注意不同起诉状的不同种类和不同写法。起诉状包括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起诉状等,注意它们法律依据的不同。

    2.重点写好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事实部分,首先要写清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案由,如相邻权关系、不当得利、继承权、代理合同、房屋买卖等;其次,要写清案情并且做到详略得当。一般说来,案情主要包括:起因、时间、地点、何人、何事、经过、结果以及争议双方争执的焦点等,但是不同案由的案件写法应不同,侧重点不一样。如,“婚姻纠纷”案件,要写出婚姻的过程、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的感情变化、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双方共同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的安排等。理由部分的写作注意的问题有:一是以诉讼请求为中心论点,紧紧围绕诉讼请求进行论证。二是论述要有法律依据。三是说理层次要清晰,逐层递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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