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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售卖隐形眼镜被判刑,网络经营须留意经营资质

发布者:金渊跃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1212人看过


微商售卖隐形眼镜被判刑,网络经营须留意经营资质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姜某从某网购品台采购总额约为八万余元的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并将上述货物在微信上经营。

姜某经营上述产品期间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经公安电话通知,姜某到案,供述其销售隐形眼镜的行为,并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元。但最终,一审法院依然判处被告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姜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本案庭审中,姜某声称自己确实不知道违法,若知道就不会去经营了。姜某认为自己没有主观故意。

但是,法院根据庭审控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姜某的辩称意见。认定姜某在明知隐形眼镜销售需要许可证,仍向其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向不特定对象出卖隐形眼镜且进行营利,构成非法经营罪。姜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但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律师认为,本案给从事微商的朋友提了个醒。

近年来,微信等通讯终端的出现,让交易变得便捷。一时间各种商品陆续登陆朋友圈。有做高仿货的手表衣裤的,做兽药的,有做美容针剂(肉毒素之类的),也有做减肥药的,形形色色不一而足。各种商品冲击视野的同时,也让不少朋友模糊了罪与非罪的概念。认为别人也在做,也没有出问题,就是合法的,至少是不违规的。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真实应了那句俗话“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而“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口袋罪名,很多未获得许可证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该罪名。

本案就是很好的教训,因为出售隐形眼镜而构成非法经营罪。

与此相类似的,笔者还接触过一例因在宾馆做肉毒素针剂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虽然最终不予起诉,但是嫌疑人也在看守所待了十几天。所以,从事网络交易,千万要慎重。

其实,国家对特殊商品设定“许可”制度,就是从维护消费者安全角度考虑的。例如本例中,隐形眼镜属于角膜接触镜,是有着特殊经营条件的验配类医疗器械,有严格的验配流程,在我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被规定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非法销售隐形眼镜会给消费者的健康权带来风险,同时对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责任无法提供有效保障。

所以,国家已经做了规定。因此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建议微商们对自身进行的网络销售行为进行慎重自查,避免法律风险。

PS: 随着《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的颁布,网络交易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可以预见,未经许可的网络交易将会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监控。

根据该法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客户需要获得营业执照。(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可见,未来自然人微商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也需要进行营业执照登记。所以,做微商的朋友,千万留一下未来的监管趋势,尽快办理个人工商注册,减少合规经营风险。

上海·金渊跃律师2018年12月10日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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