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遇到坑?我是如何选择有效的加盟合同解除技巧的
最近手头上处理了不少加盟合同纠纷的案件,多数是加盟合同解除类的争议。争议原因无非是两点,一点是招商单位承诺的与实际不符,另外一点是因为加盟商经营能力的问题,无法做好经营,希望解除加盟合同。
从我们律师的角度来讲,从来不问对错。我们只关心能否维护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有鉴于不少朋友有解除加盟合同的客观需求。所以,这里就简单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几个案例。
在2015年前后,我有个客户在老家加盟了上海一家快递公司(不是四通一达),然而,时间过去了半年多,这家公司原定开始运营的日期已经到了,但是依然没有任何动静。客户感觉不对,就找上去要求退还加盟费。公司坚决不退。双方出现僵持。因为对公司来说,退款不是一家两家的问题,一旦松开了口子,底下的加盟商全部挤兑,公司极可能瞬间现金流崩溃。
客户无奈,找到我们。我进行了简单分析,发现该公司只有同城快递业务资质,并没有全国快递资质却。但是其加盟却是面向全国的。其次,公司本身没有按照承诺在约定日期展开运营。最后,公司本身的宣传招商手册陈述内容与实际不符。
围绕这几点,我叫客户自己去找他们谈。不过遗憾,没有谈成。于是客户只能又找回我们团队。
我们围绕这几个问题,出具了一份措辞严厉的律师函,并明确告知了公司拒不退款的法律后果。最后,在我们的陪同下,当事人顺利与该快递公司解除合同,退还了加盟费。
这里面,有几个关于解除加盟合同的知识点,首先,根据我国的《邮政法》的规定,快递行业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不同业务范围,需要不同的快递资质。所以,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招商,加盟商可以根据情况的不同,主张合同欺诈或者合同违约而要求解除加盟合同。
其次,《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进行招商加盟的主体必须为企业,且必须有两店一年。也就是需要具备两家相关的直营店,并且经营需要满一年,还要进行加盟备案。因此,如果加盟商如果发现有上述问题,可以及时去解除加盟合同。
最后,《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要求招商单位在对外招商的时候不能有夸大宣传、虚假陈述,且不能做盈利模式和利润预测分析。如果说招商单位存在上述问题的,加盟商也可以主张维权。
还有个类似的解除争议案例是网站分站加盟争议,在加盟商加盟后。招商单位立马撒手不管。在招商加盟以后,不管加盟商的死活。当加盟商向他们追索的时候,直接用搬迁场地的方式应对。
最后,通过我们律师的努力,终于查到了招商单位的地址,及联系电话。我们直接登门拜访。在律师的耐心说理之下,慑于诉讼及投诉的风险,公司最终退还了该笔费用。
在这里,金渊跃律师提醒加盟商,在处理解除加盟合同纠纷的时候,务必换位思考,从招商单位的处境入手。否则,很可能事倍功半。
例如,有时候,如果招商单位随意退款,势必,利用加盟融资的资金就会因为退款而崩溃(退一个,其他的也不得不退还)。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会逼迫招商单位不愿去退款。
另外,通常情况,业务员有高额提成,资金退了,业务员就没有提成收入。那么,业务员自然不愿意退还款项。
因此,解除合同的时候,必须要站在招商单位的角度看问题。平衡好各方的利益。
当然,如果从外部力量看,此时,如果有第三方的介入,这种事件的处理将会方便很多。例如,你委托了第三方,比方讲律师。那么招商单位可以对外宣称,是因为律师的介入才退款的,任何人需要退款,找律师过来。那么,形成了付费门槛,招商单位就可以有理由解决其他人的随意退款问题。这是一个对你和招商单位而言都能接受的折中手段。
另外,基于律师的专业知识,我们可以申请对应的公权力介入。例如常见的单位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地商务委、邮政局等相应的主管部门、监管单位。
当然有时候,有些地区这些单位的行事效率不高,此时就需要法院介入。由律师借助法院的威慑力,来实现解除加盟合同的目的。
不过话说回来,上述所有操作你都可以自己进行的,因为这本身就是你自己的权利。
为权利而斗争!
以上就是我今天和大家分享的内容。有任何关于合同解除方面的疑问,可以来电,来邮咨询。我是沪上谨信法律工作室的金渊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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