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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确定劳动关系事实

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0日 5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985年冯某任被上诉人镇政府幼儿辅导员,1998年9月被上诉人聘任为玫瑰镇中心幼儿园园长,期间由被上诉人按月发放工资,被上诉人一直未给上诉人交纳社保,2016年9月被上诉人不再安排冯某新的工作岗位,只是每月发放工资400元,没有办法冯某提起诉讼,要求工资差额及赔偿金,被上诉人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了冯某的全部诉求,二审虽然维持一审判决,但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一下维权奠定了基础,并且冯某通过下一步诉讼也得到了补偿。

    本案中,对方系地方政府,为当事人维权增大了很大的阻碍,一审判决后,我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通过进一步补充相应的证据,使二审法院依法对事实部分做出了改判。

    在涉及地方政府案件中,一定要注意证据的准备,尽量搜集更多的证据,如果一审败诉,一定要上诉,打破这种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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