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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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主任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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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妨害公务不起诉案——律师促成和解,争取情节轻微不起诉

发布者:徐林海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1日 48人看过 举报

2026-06-0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在查处一宗外围“六合彩”赌博案时,前往廖某(化名,女,自由职业)位于惠州市某区的住所依法传唤其配合调查。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廖某因紧张、恐惧,屡次要求重复查看证件。在民警准备控制其行动时,廖某试图冲向门口逃跑,被民警及辅警拦截。过程中,廖某挣扎、叫喊,并将一名辅警的右手手臂咬伤。经鉴定,伤情未构成轻微伤。次日,廖某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律师介入与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广东参合律师事务所徐林海律师接受委托。律师全面阅卷并会见廖某后,分析认为:

  1.暴力程度轻微:廖某咬伤辅警,但鉴定结论为“未达轻微伤”,暴力程度显著轻微,未造成实质性伤害后果。

  2.主观恶意较小:廖某系因突然被传唤、情绪失控下的应激反应,并非蓄意袭击执法人员,与典型的暴力妨害公务有本质区别。

  3.存在法定从宽情节: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具备赔偿谅解的基础。

  律师随即制定辩护策略:以“犯罪情节轻微”为核心,通过积极赔偿获取被害人谅解,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相对不起诉。

  三、律师主要工作

  1.沟通协调,促成和解:律师主动联系被害人(受伤辅警)及公安机关,代表廖某家属诚恳道歉,并迅速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廖某刑事责任。

  2.提交法律意见书:律师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建议对廖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重点指出:暴力程度极轻、无实质伤害;廖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已全额赔偿并获谅解;对其不起诉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

  3.推动认罪认罚程序:律师协助廖某在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程序合法、自愿,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打下基础。

  四、不起诉结果

  2025年8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依法对廖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律师作用总结

  ?精准把握案件走向:律师第一时间判断本案属于“情节轻微”而非“情节显著轻微”,不走存疑不起诉路线,而是通过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实现相对不起诉,路径清晰有效。

  ?高效化解冲突:在被害人系警务人员的情况下,律师耐心沟通,促成民事和解,消除对立情绪,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创造了关键条件。

  ?全面挖掘从宽情节:律师系统整合坦白、初犯、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多项有利因素,向检察院充分展示廖某的低人身危险性和悔罪表现。

  ?避免刑事记录后果:最终不起诉决定使廖某免于刑事处罚,无需背负犯罪记录,保住了正常工作与生活。

  本案启示:即便是涉嫌暴力型犯罪(妨害公务),只要律师介入及时、策略得当,通过积极赔偿、真诚悔罪、配合认罪认罚,仍有可能争取到不起诉的圆满结果。律师在审前阶段的价值,不仅在于辩护,更在于修复社会关系、引导案件走向理性解决。

惠州市、惠州博罗县徐林海刑事律师,广东惠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专职刑事案件领域的专业律师,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3502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惠州
  • 执业单位:广东参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广东参合律师事务所
1441320********27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