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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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参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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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者:徐林海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2日|分类:人身损害 |11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黎某。
  委托代理人徐林海  博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
  委托代理人邓可缘,广东跨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某。
  委托代理人林培晓,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和、黎某诉被告曾某、萧某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萧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原告于今年6月10日在被告曾某经营的罗阳三桥五金油漆店以160元购买了一把冠风牌405商务落地扇,放在家里使用,该风扇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瑞琪家具五金配件厂生产,谁知道风扇竟然是漏电的!死者徐某是两原告儿子,于今年8月24日(周未休息)从罗阳回来家中,在开风扇过程中因风扇漏电导致身亡。事故发生后,经派出所鉴定、勘察,已经固定了相关证据。死者徐某生前于2012年开始在罗阳镇品味轩面包西饼店从事面包销售工作,并在该店经营者提供的地方吃往,事故之后,造成两原告极度痛苦。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如下损失:丧葬费28201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3000元,按3人10天100元每天计算,处理事故人员食宿费6000元,按3人10天,按住宿费150元每天伙食50元每天计算,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死亡赔偿金604534元。上述合共743735元。被告曾某是漏电风扇的销售者,被告萧某是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瑞琪家具五金配件厂是漏电风扇的生产者,上述两被告应承担原告儿子死亡造成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74373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曾某辩称,一、被答辩人起诉的证据不足。其诉称徐国辉“在开风扇过程中因风扇漏电导致身亡”及徐某生前在面包店工作这种说法并无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
1、没有提供徐阊辉是如何触电死亡的证据。按被答辩人诉状所讲,徐某是在开风扇漏电身亡,这存在如下问题或疑点:(1)徐某是否开风扇被电死,还是开启或使用其他电器触电身亡?(2)如是触电死亡是否在答辩人处购买的冠风牌405商用落地扇?(2)如是开风扇过程中触电身亡,那么触电点是在风扇本身还是插座、插头是否存在人为操作不当(如过失触碰电源插座等)以上存疑问题,被答辩人并无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并予合理排除。
2、没有产品质量缺陷的检验报告,无法证明所购的风扇存在质量问题。
3、被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依法申请证据保全,而一直自行保管风扇,导致本案原始物证一风扇存在人为破坏的可能,故无法提供“原物”通过鉴定确认该风扇物证的所谓“缺馅”,是否风扇固有的质量问题还事后人为破坏所致,现申请鉴定己失去意义,作出的鉴定亦无法律效力。对此,被答辩人作为主张权利一方,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4、被答辩人诉称徐某在面包店工作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因其提供仅有品味轩面包店所谓用人单位的“证明”和“劳动合同”,并无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或社保证明等权威证据,故用人单位的证明或劳动合同均不足为证。况且,本案不是交通事故,死者作为合同亦无固定收入,不能套用交通事故关于“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标准对待”规定。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可见,上述法律已明确规定:除非销售者有过错导致产品缺陷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答辩人是产品销售者,产品生产者指向明确,且答辩人不存在因过错导致产品缺陷的情形。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证据不足,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故应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起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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