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1日,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DA09××号小型轿车靠右停车时,车辆右侧将同向步行至此的周某刮碰,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周某受伤构成八级伤残。8月27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某无责任。湘DA09××号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系徐某的朋友即被告刘某,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裁判结果】
【裁判规则】
“风险开启原则”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之一,是指因机动车的运行具有高度危险,故开启、控制和支配机动车的使用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理论拓展】
(三)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
根据前述演变过程,可以看到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原则。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主要基于“风险开启理论”和“报偿理论”。前者是指机动车的运行对其周围环境(人和财产)具有高度危险,从而开启、控制和支配“危险源”即机动车之运行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后者是指利益之所属即责任之所归,故从机动车运行中受益的人也应对机动车所致损害承担责任。故判断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管理的地位以及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进行,即“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判断标准。换言之,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其与机动车的运行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加以确定。
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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