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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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吴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案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10人看过 举报

2026-06-30

律师观点分析

恩施州吴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案

案件概况

本案发生于2015年,某市某小区业主吕某某因母亲与物业水电工吴某某发生口角,持菜刀将吴某某左臂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驳回吴某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其已通过劳动仲裁获工伤赔偿21万元)。吴某某不服民事判项,委托本所胡永红律师提起上诉,主张应获双倍赔偿。

代理工作与辩护亮点

胡永红律师全面梳理案件后,围绕两大焦点开展代理:

1. 法律适用争议——主张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属不同法律关系,受害人有权就未获足额填补的损失向侵权人另行主张;

2. 证据组织——整理全部医疗费票据、鉴定费、交通住宿费凭证,精确计算物质损失总额,论证仲裁调解书所载"各项经济补偿"并未明确涵盖所有法定赔偿项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调解书已明确包含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且吴某某未能举证证明仲裁赔偿范围存在遗漏,认定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本案虽未能实现改判,但代理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争点提炼、完整的证据链条梳理以及二审阶段的积极调解努力,为当事人争取了充分的程序救济,确保了上诉理由得到全面审理,展现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专业能力与尽责态度。

(承办律师:胡永红,恩施刑事专业,婚姻专业,债务专业律师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律师个人简介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初在恩施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1422820********3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