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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赵某连的苦乐年华

发布者:胡永红|时间:2015年11月05日|743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提要】:中秋节的一天,一位在当地颇具影响的小“企业家”——赵某连,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想就他的一块“心病”来咨询胡永红律师,寻求治疗“医方”。原来老赵所办的三个公司,其中一个叫“步步高”的公司因经营不善,现处于倒闭状态。不知此“步步高”公司的所有债务与其他二个公司和私人的合法财产有无影响?

【案情简介】赵某连是个有点头脑的人。他想鸡蛋不能都放在一个篮子里面,万一出事都要打烂。于是,他就把他近八十万元的资金入股了三家公司:银河灯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步步高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雅士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开头几年还算好,家家公司经营股东分红利。可后来步步高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就不行了,连续三年亏损。股东也重新改选了董事会,可仍然公司经营不见好转,赵某连只想退出步步高。那么依照现行我国法律规定,赵某连的股金能退出来吗?

就在赵某连急于抽身而不能的时候,步步高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了。破产清算显示,公司已是严重的资不抵债。赵某连的担心更加加剧了:现在已经不是从步步高退出股金的问题,他担心的是步步高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还债,会不会牵连到他在银河灯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雅士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金。赵某连的担心有危险吗?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赵某连不能退出“步步高”的股金。但依据该法第七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按此规定,赵某连可以转让股权,采取“先内后外”的原则,这样就可以避免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照此规定,赵某连以他在“步步高”的出资额为限还债,而不是以他的个人全部财产还债,所以不会牵连到他在另外两个公司的出资。《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加深我们对法人财产权独立性的理解,同时,也有利于股东保护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而不因为公司的亏损和倒闭造成自己个人、家庭财产的受损。

【结果】:有了上述的法律依据,赵某连就放心了,可以甩开膀子,大胆的经营其他二个公司,而不用担心因“步步高”公司亏损和倒闭所带来的后遗症。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七言诗一首以做小结:

股东的苦乐年华

公司股东区别大,公司债务法人还;

公司独立自担责,股东出资不能抽;

公司股权可转让,先内后外半数过;

故意叼难视对外,私有财产不能侵。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提要】:中秋节的一天,一位在当地颇具影响的小“企业家”——赵某连,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想就他的一块“心病”来咨询胡永红律师,寻求治疗“医方”。原来老赵所办的三个公司,其中一个叫“步步高”的公司因经营不善,现处于倒闭状态。不知此“步步高”公司的所有债务与其他二个公司和私人的合法财产有无影响?

【案情简介】赵某连是个有点头脑的人。他想鸡蛋不能都放在一个篮子里面,万一出事都要打烂。于是,他就把他近八十万元的资金入股了三家公司:银河灯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步步高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雅士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开头几年还算好,家家公司经营股东分红利。可后来步步高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就不行了,连续三年亏损。股东也重新改选了董事会,可仍然公司经营不见好转,赵某连只想退出步步高。那么依照现行我国法律规定,赵某连的股金能退出来吗?

就在赵某连急于抽身而不能的时候,步步高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了。破产清算显示,公司已是严重的资不抵债。赵某连的担心更加加剧了:现在已经不是从步步高退出股金的问题,他担心的是步步高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还债,会不会牵连到他在银河灯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雅士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金。赵某连的担心有危险吗?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赵某连不能退出“步步高”的股金。但依据该法第七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按此规定,赵某连可以转让股权,采取“先内后外”的原则,这样就可以避免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照此规定,赵某连以他在“步步高”的出资额为限还债,而不是以他的个人全部财产还债,所以不会牵连到他在另外两个公司的出资。《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加深我们对法人财产权独立性的理解,同时,也有利于股东保护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而不因为公司的亏损和倒闭造成自己个人、家庭财产的受损。

【结果】:有了上述的法律依据,赵某连就放心了,可以甩开膀子,大胆的经营其他二个公司,而不用担心因“步步高”公司亏损和倒闭所带来的后遗症。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七言诗一首以做小结:

股东的苦乐年华

公司股东区别大,公司债务法人还;

公司独立自担责,股东出资不能抽;

公司股权可转让,先内后外半数过;

故意叼难视对外,私有财产不能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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