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邻里妨害起争议 法院判决解纠纷
裁判规则:
一、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二、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件来源:(2021)京01民终2680号
案情简介:
卢一、卢二系父女关系。梁三与卢一系前后院邻居,梁三居北,卢一居南,梁三宅院地势稍高于卢一家宅院,两家宅院东侧为街道。梁三系早年购买本村村民赵四的旧房屋及院落,该宅院与卢一北房之间的空地上原有一道石头墙,2012年5月梁三拆除了两家之间的石头墙,并在赵四家原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其南院墙即建于原石头墙处,而其取得赵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明确宅基地东西宽20米、南北长16米,与实际宅基地东西宽19.2米、南北长12.5米不符。2012年9月,卢一亦翻建自家北房,其新建北房后墙向北错出近2米,由此两家之间的空地变窄,现距离为3米,同时卢一沿梁三南院墙向东砌起北院墙,并搭建了石棉瓦棚子。为此梁三曾于2013年诉至法院要求卢盛林拆除,但被认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后驳回起诉,后梁三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后梁三再向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宅基地确权,但被告知本市尚未出台具体操作性规定而未予解决。2015年3月及5月,梁三拆除了卢一所建北院墙其中3.66米,为此卢一诉至法院,要求梁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虽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但在争议未经处理的情况下,其拆除卢一所建院墙的行为不妥,为此判令梁三恢复原状,但对卢一主张的其他损失以无证据证实为由驳回,对此双方均提出上诉,后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梁三利用其宅院西侧排水口直接向南墙外排放污水,为此卢一起诉要求梁三改排污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卢一在双方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未得到处理的情况下,其翻建北房向北移位,并将两家之间东侧可以活走的空地堵死,因此认为其自身对损害后果负有责任,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对此卢一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梁三在其南院墙东侧开院门,并在墙外堆放杂物。2019年6月,卢一用梁三南墙外所堆放杂物将梁三所开南院门封堵,同时用水泥混凝土将梁三西侧排水管道堵塞。为此,梁三于2019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卢一排除妨害即疏通排水管,并将封堵南院门的杂物清理,以便于其排水和通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坚持对该地块享有使用权,梁三坚持要求卢一疏通排水管、清理南院门前杂物,并赔偿其农家院经营损失,卢一拒绝;卢二否认参与封堵梁三排水管及南院门,为此双方未能协商解决;梁三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卢二有封堵其排水及南院门的行为。后梁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卢一、卢二将堵在梁三南院门外的杂物清理,以便于梁三通行,同时要求卢一、卢二将堵在梁三下水管道内的混凝土清除,不得妨碍梁三下水管道排水,同时还要求卢一、卢二自2019年6月起赔偿梁三农家院经营损失每日1500元。
法院裁判: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卢一将封堵在梁三南院门外的杂物清理,以便于梁三能正常出入对自家南院墙进行维护。梁三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申波律师认为,本案是因宅基地使用权利而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审理实践中,如果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因权属已明确,法院可依法审理,但本案宅基地虽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但之前的法院判决未支持梁三最早时起诉的侵权纠纷,可能是由于梁三在购买同村村民赵四的宅基地时,未办理宅基地变更手续或者宅基地的四至界限无法查清。因为,法律规定,对于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宅基地,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只有在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因之前的宅基地使用权引起的侵权纠纷需要人民政府先行处理,但政府部门因宅基地所在的城市尚未出台具体操作性规定而未予解决。因此,本案的排除妨害纠纷在宅基地使用权利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法院按照邻里之间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作出了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申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