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和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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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智力(剑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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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

发布者:罗和钊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4日|分类:工伤赔偿 |609人看过

  一、案情介绍:

 张xx,男,汉族,小学文化,保安公司职工,住址剑阁县普安镇胜利路71号。

2015年7月4日申请人张xx被被申请人剑阁县安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招聘到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派遣申请人张xx到剑阁县星龙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2015年7月21日九时左右申请人张xx在履行安保服务工作过程中被剑阁县星龙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户许××之子汪xx致伤,造成申请人张xx“右股骨颈头下型粉碎性骨折,右髋部软组织挫伤”的意外伤害。事发后剑阁县星龙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报警“、110、120”,申请人被送至剑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8月12日好转出院在家休养至今。

2015年11月2日申请人向剑阁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关系仲裁申请,该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剑劳人仲裁【2015】39号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被申请人剑阁县安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6年1月15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并审理后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川0823民初127号民事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被申请人剑阁县安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5月10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受理并审理后作出了(2016)川08民终48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7月20日申请人向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审查后作出广人社工决【2016】302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2015年7月21日受到的事故伤害系工伤。申请人因工伤向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鉴定,该委受理并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广劳鉴工【2016】0690号申请人残疾为七级。

张xx认为:其本人在被派遣到剑阁县星龙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安保工作时遭到经营户许××之子汪xx的致伤,造成申请人致残的意外伤害系工伤,被申请人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但被申请人却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承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完全是错误的。由于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现确实无力支付律师代理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于2016 1010日来到剑阁县总工会法律援助站请求给予法律援助。

二、维权行动

剑阁县总工会接案后对此案高度重视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立即指派律师团律师罗和钊给予法律援助。20161010日该律师迅速与张xx办理有关手续2017年1月4日律师协助张xx向剑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该院受理并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庭前调解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1日调解达成剑劳人仲案【2017】1号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在2017年3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147338.73元,并于2017年3月11日全部履行。

三、办案心得与提示:

1、事发后要及时向律师咨询有关的法律问题;

2、随时为自己保存有关的证据及证据线索。

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时,最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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