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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资质:1440119**********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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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533人看过
第234条规定,在期间,和承租人一起居住的亲属有在租赁的房屋中居住的,出租人不得妨碍和承租人同居亲属的居住。在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原同居亲属可以继承住房租赁权,继续租赁原住房,即可以按照原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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