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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监控被直播是否侵权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1日|分类:私人律师 |289人看过


 一、教室监控被直播是否侵权

  教室、自习室等封闭空间,相对公共场合而言具有私密性。学生在教室、自习室等私密场所中做出的各类行为,如看书、吃零食等均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授权,老师将教室内情况公开在直播平台、使公众知悉,涉嫌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对于未成年人和家长而言,大部分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对于是否同意录像的行为效力,需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心理进行判断。如果该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年龄不符,则应当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选择是否同意进行监控录像。当发现自己的个人隐私被侵犯时,首先未成年人和家长可以与平台进行沟通,要求其删除相关文件。其次,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公权力救济。最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

教室监控被直播是否侵权

  二、隐私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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