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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购买中风险承担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361人看过


【案例简介】

张某于2008年购买了王某所有的奥林国际公寓B1902室房屋。张某付清房款后,王某向张某交付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的变更登记。

张某于2008年入住,发现冬天室内全部窗户玻璃严重结霜、淌水,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张某多次向王某反应,要求王某维修房屋或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王某口头允诺但一直未解决该问题。

张某为改善居住条件,准备将室内窗户全部更换为三层玻璃塑钢窗,所需费用为12700元。

张某认为,居住中发生的这一问题系该房屋的质量问题导致,于是进行房屋质量检测。张某向王某出示了相应的质检报告,主张该项费用由王某承担。但王某不予认可,表示房屋已经交付验收,此后出现的风险损毁应由买受人张某自己承担。

现张某向律师咨询:该笔费用究竟应由谁承担?

【律师分析意见】

其一、【合同的效力】本案中,买受人张某与出卖人王某基于真实意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其二、【合同的履行】本案中,张某付清了房款,王某也交付了房屋,双方都履行了其所承担的相应义务。

其三、【合同的纠纷】房屋交付后,因房屋质量原因,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一定损失,买卖双方就该损失的承担问题发生争议。

其四、【合同的风险承担】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损失发生在标的物交付之后,依《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标的房屋已经交付,风险由张某承担。

其五、【风险承担是否影响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由张某承担房屋交付后产生的损毁风险,但相关损失是由于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

依《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虽然由买受人承担的,但出卖人王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张某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支付相应损失费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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