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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期限未到,房子就被强拆了!法院说了,拆除行为违法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573人看过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过程中,通常只要相关部门人员与当事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时,会签订一份补偿协议,这份协议里会约定支付款时间、搬迁期限等相关的补偿事项,且这份协议一经签订就意味着产生了法律效力,无论是哪一方都应当要遵守协议里面的内容。

 

但是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在与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常常违约,比如不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交付安置房,不兑现拆迁中的承诺,有的甚至是在约定清空交房期限未到的情况下就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强拆,这严重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

 

 

 

林先生是台湾居民,在2004年的时候与宿迁某居委会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该居委会约100亩土地。后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林先生利用租赁的场地投资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并取得了营业执照。

 

2008年的时候,林先生的公司因当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要被拆除。之后街道办就与林先生签订了搬迁协议,并且明确约定林先生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清空交付给街道办拆除。但是次日,街道办组织相关人员对林先生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林先生认为,街道办的行为违法,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对相对人权益影响重大,应当有充分法律依据,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

 

街道办虽与林先生签订了搬迁协议,但协议中约定的7日清空交房期限尚未届满,街道办未能遵守协议约定,其在协议签订第二日且在相对人尚未妥善搬迁处置室内物品情况下即组织对房屋予以拆除。该拆除行为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及时保障了涉台企业的合法权益。

 

 

 

针对本案,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没有届满的情况下就对林先生公司房屋进行了强拆,明显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实践中,相信大家对强拆并不陌生,尤其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当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通常会遭到违法强拆。那么,面对突如其来的强拆,被征收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保存好一些备物品的完整性。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在遇到强时,一定要保存好房产证、营业执照等之类的证件,最好是将一些权属性的证件保存一份复印件,以免在强拆时遭到破坏。因为在强拆后如果要维权的话,法院对证据的要求非常的高。

 

2、对违法强拆现场拍照、录视频。在遇到违法强拆时,我们应该要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视频,为后维权获取赔偿款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3、及时的报警。报警有时虽起不到什么作用,但是一定要有这个报警记录,如果警方不出警,可针对该行为提起诉讼。

 

4、及时的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如果你的房子已经被强拆了,不管是个人行为还是政府实施了这一行为,对于被拆迁人来说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然后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赔偿。如果我们的证据可以证明是政府实施了这一行为,那么可以我们可以在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恢复原状或争取国家赔偿。

 

 

 

 律师最后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违法强拆会给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带来极大的侵害。所以一旦遇到,切忌拖延时间,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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