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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全返”为何存在刑事风险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175人看过


在传统商业模式下,消费返利作为商家让利促销的一种常见营销策略本来无可厚非,但近年来这种模式却被一些投机取巧的不法分子利用,巧立各种名目、冠以各种头衔进行包装,以消费返利作诱饵实施不法活动,隐藏着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消费返利模式中影响较大、风险系数较高的当属“消费全返”这种类型,因其具有极高的利诱性、极强的迷惑性以及极大的隐蔽性,吸引了大批民众参与其中,覆盖地域和行业广,涉案人数和金额巨大,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安稳。

 

“消费全返”究竟是一种让利促销的合法经营行为,还是一种变相的非法集资值得探讨。非法集资的形式千差万别,但其本质都是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可能会造成社会民众的财产损失。因而认定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应当根据实质解释从两方面予以把握,一是资金池设立的合规性、合法性,是否违反了相关的金融监管要求;二是这种吸纳资金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社会成员法益的损害。“消费全返”中返还给消费者和签约商家的财产来自于返现平台的资金池,而资金池的资金则主要来自消费者的会员费、会员的预付资金、商家上缴的佣金以及代理商的代理费。这种设立资金池进行返利的模式存在如下刑事风险,包括:违规设立资金池沉淀资金,规避互联网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变相吸纳公众资金,借新还旧,拆东补西;“庞氏骗局”违反基本经济规律,不具有可持续性。

 

根据刑法、《禁止传销条例》及有关传销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将传销分为拉人头计酬和团队计酬两种类型,而团队计酬式传销是被排除在传销犯罪之外的。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上述“消费全返”的会员激励模式究竟是属于团队计酬还是拉人头计酬。团队计酬式传销和拉人头式传销的主要差别在于计酬和返利的依据不同,前者是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而后者则是以发展人员的下线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主要依据。从实践中“消费全返”平台运营情况来看,上线与下线之间的计酬依据主要有两项,一项是下线缴纳的入门费,即成为消费会员或者区域代理商的费用,而另一项则是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前一项中收取新加入者的入门费、代理费并据此奖励推荐人,属于典型的拉人头式传销;而后一项中虽然有商品销售,但却并不是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而是借助消费额,间接以发展人员的下线作为计酬依据,仍然属于拉人头计酬模式。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形似团队计酬实则以拉人头的形式,区分的关键应当重点考察该“经营”行为是否是在创造商业价值,通过创造商业价值从而产生业绩,并以此作为对上线的计酬或返利依据的就是团队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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