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19**********

  •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因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致损,居间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3日|分类:人身损害 |1330人看过


  在居间合同纠纷中,因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蒙受损失,居间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是一种违约责任,同时,该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中对于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划分,依照居间人过错的大小、以及该过错对于损害发生的影响来确定,居间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部分,向第三人追偿。

 

签订合同需谨慎

——陈某诉被告张某、曹某、谢某、谭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2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诉称

4月,被告张某、曹某、谢某、谭某合伙开办“资兴市XX地产中介服务部”,各占股份25%。该服务部未获工商部门的批准就以“XX地产”名义对外开展房屋中介业务。

 

5月,原告在被告张某安排下,到湖南省资兴市某小区二期工程看房,并与“XX地产”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价为138000元。原告向被告张某交纳购买“房主”曹某某指标房的房款78000元,佣金2000元,合计80000元。

 

9月,原告依据合同,向“房主”曹某某交纳60000元购房尾款,原告共计支付购房款14万元。后经原告了解得知,该指标房为虚构信息。

 

原告认为四被告在未进行工商登记情况下,即以“XX地产”名义与原告签订居间合同,在居间服务中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原告缴纳的140000元购房款无法追回,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购房损失140000元,利息损失46200,合计1862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4月,被告张某、曹某、谢某、谭某合伙开办“资兴市XX地产中介服务部”,各占股份25%。该服务部未获工商部门的批准就以“XX地产”名义对外开展房屋中介业务。5月,原告在被告张某安排下,到湖南省资兴市某小区二期工程看房,并与“XX地产”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价为138000元。原告向被告张某交纳购买“房主”曹某某指标房的房款78000元,佣金2000元,合计80000元。同年9月,原告依据合同,向“房主”曹某某交纳60000元购房尾款,原告共计支付购房款14万元。后经原告了解得知,该指标房为虚构信息。

 

裁判结果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作出民事判决: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96600元,退还居间2000元。宣判后,原告与四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3

评析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本案中,四被告作为居间人,在没有核实指标房信息的情形下,就发布虚假售房信息,存在重大过错,向原告提供的系虚假情况,原告作为购房者,很大程度上基于对居间人的信赖,居间人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本案原告在订立买卖合同和支付购房款时,也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该损失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责任,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并确定被告居间方承担全部购房款损失的70%,即96 600元(138 000×70%)。四被告提供虚假信息,应将2000元退还给原告。四被告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可向案外人“房主”曹某某主张权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