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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电器损坏谁负责?房屋租赁电器如何约定?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6日|分类:房产纠纷 |5559人看过


 1、如果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包含附属设施维修的条款,此时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的,如果电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如果是出租人的,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维修。

  2、如果确实是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3、对于房屋附属物的维护由业主这一约定,可以解释为仅维护不修缮,若对方主张包括修缮,可以主张该部分为格式条款,且签定合同是对方未对这一条进行解释。

  4、如果出租人始终不同意,建议向法院起诉,不过需要注意的时,对于电视机自然损坏这一情形,需要由你举证证明,否则法院是不会认可的。

  5、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屋内电器的权责划分,且租客并非是刻意造成家电的损坏,维修费用应该是由房东来承担,即使房屋中介给了一份物品清单也只是尽到了告知义务。房东在租赁合同中可以详细的列出屋内物品的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物品状况,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做明确的约定,并且拍照留底。比如: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负责;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房屋租赁电器如何约定

  租赁合同

  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xxxxxx房屋,带全套家具家电出租给乙方作住房使用。

  所产生的物管费、垃圾清运费、有线电视费、水电煤气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交纳。

  附清单:主卧室:床、四门衣柜、床头柜、梳妆台、梳妆台凳子、窗帘 次卧室:内嵌衣柜、窗帘。

  书 房:床、书柜、晾衣架(含原装衣架18个)、窗帘。

  客 厅:沙发(7个靠枕)、茶几、电视柜、酒柜、内嵌鞋柜装饰柜、创-维29寸电视(遥控器)、室外晾衣架、窗帘。

  饭 厅:美-的立式水机、西门子冰箱、饭桌及4把配套凳子 厨 房:海-尔洗衣机、橱柜吊柜、美-的灶及油烟机。

  卫生间:面盆、镜子、毛巾杆、洗漱架、马桶、浴霸、浴房、淋浴架及花洒、屋顶太阳能。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一年,甲方从2016年8月31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016年8月30日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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