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限自住);
2)偿还房贷本息;
3)租赁自住住房;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5)离、退休(退职);
6)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8)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按揭买房行为的;
9)职工辞职、下岗或单位破产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户满3年的;
10)非本市(县)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1)出国(出境)定居;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提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