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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多少?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442人看过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有人认为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

  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2020侵占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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