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19**********

  •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佛山广州抢劫罪辩护律师:抢夺罪转化成抢劫罪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536人看过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为盗窃罪的成立要件。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为诈骗罪成立要件。

  根据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是以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为成立要件。而依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并没有抢劫公私财物数额或抢劫次数的限制。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即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是否要有抢劫数额或抢劫次数的限制?

  对与这个问题,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不仅要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而且要构成犯罪,不然不转化为抢劫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的限制,所以在事后抢劫也不应有设有数额的限制。

  以下三种情形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1、犯罪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2、事后抢劫的情形。《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为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的行为,以抢劫罪论处。

  3、聚众打砸抢中的抢劫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末尾,简单粗暴点来说:如果采取暴力的对象是物,那就是抢夺。如果暴力直接针对人,那就是抢劫。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