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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受贿形式有哪些?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1522人看过


 1、以交易方式受贿。

  2、收受干股的受贿

  3、以开办公司等假合作名义受贿。

  4、假投资的受贿。

  5、假手赌博的受贿。

  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受贿

  7、指使给予他人财物的受贿

  8、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

  9、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成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财务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

  (1)收取后退还或上交的,成立受贿罪。

  (2)没有贿赂故意的“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成立受贿罪;如果能够认定具有了受贿故意,即使事后及时上交,也成立受贿罪。

  (3)不构成受贿罪的退还行为可能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其他的权利;而索贿行为作为受贿罪的一种,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主要是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揭发他人的隐私或不正当行为危害他人的名誉、地位、前途及毁坏他人的财物、破坏生产或营业等相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具有明显、公开、强行的特点;索贿则主要是在进行公务的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以为他人谋利益相交换,索取他人财物,一般是利用对方有所要求之机会主动索取财物,并不使用强行的手段,尽管有时也可能刁难、要挟,但索取手段较隐蔽,方法婉转。

  (3)犯罪主体不同。施行敲诈勒索行为的人是一般的人,但是施行索贿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

  所以不能简单的将,公职人员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暴利归类为受贿罪,会有特殊情况下也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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