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均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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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静海区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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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婚姻状况,是否构成欺诈

作者:刘均赞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89次举报

近年来,有关员工婚姻状况的纠纷有很多,这其中有因公司招聘歧视女性的纠纷,也有因员工怀孕被开除的纠纷,女性在职场遇到的这类问题已并不少见。

  网友咨询:

  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婚姻状况,是否构成欺诈?

  律师解答:

  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使得对方当事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的某种行动的行为。劳动者只对与拟任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一般而言与是否胜任工作岗位无关,劳动者对此并不负有告知义务,在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后,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当理解为与拟任岗位的履职能力要求直接相关的各种情况,如学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奖惩情况等。

  对于应聘岗位明确要求的实质要件,如必须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必须具有某种职业资格证书、未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等,那么劳动者必须如实告知,不能隐瞒或虚构事实,否则便有可能构成欺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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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均赞律师,天津兴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毕业于天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静海区
  • 执业单位:天津兴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18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