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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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土地纠纷律师-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者:刘少青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7日|分类:土地纠纷 |579人看过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该规定进行分析,可以得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条件是:

1、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2、依法登记;

3、签订书面合同;

4、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5、符合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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