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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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陈涛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1日|分类:交通事故 |7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8月7日,李某驾驶冀A×××××号三轮汽车沿马山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南营村西绕行一障碍物时与对向行使刘某驾驶的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李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刘国萍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另查明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XX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11919元/年×20年=238380元;2、丧葬费28493.5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4、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5000元;5、车损7000元;6、评估费400元;7、尸检费1300元。三原告以上损失除评估费、尸检费外,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承保事故车交强险相应分项限额内优先赔偿112000元,超出部分在承保事故车商业三者险50万元的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70%,被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原告146001.5元,因被告刘某驾驶车辆超载,依据双方在商业三者险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免赔10%即14600元,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被告刘某给原告垫付20000元,扣除其应赔偿的14600元,三原告应返还其5400元。

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承保事故车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3401.5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刘某垫付款5400元。

三、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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