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03年1月1日,被告向委托人借款3万元,并写有一张借条,借条中写明“今收到XXX款30000元,每年利息4000元”,并有被告的签名。2006年2月16日,被告偿还委托人2000元。之后在此十年中,被告陆续偿还委托人共计5000元。但2017年之后,委托人多次与被告协商剩余本金及利息偿还事宜,被告对此事置之不理。委托人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书写证明条一张,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偿还5000元之后,剩余25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照双方约定换算成年利率为13.3%,原告要求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16日的利息要求按照本金30000元、年利率13.3%计算;2006年2月17日之后的利息要求按照本金25000元、年利率13.3%计算并无不妥,本院支持。
最终律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欠款,并按照约定的年利率13.3%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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