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2015年3月至5月期间从被告处购买铝土矿石。对账时发现向被告多打款50000元。2015年10月19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及出具欠条之后的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多付货款50000元,被告占有该50000元无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被告于2015年10月19日出具欠条但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5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19日始至2017年10月18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本案不仅追回了全部不当得利款,还为委托人多争取到了利息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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