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 湘 0203 民初 24xx 号
原告:邓 X 红,女,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xx号,公民身份号码: XX?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 X 勇,系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 X 影,系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 X 民,女,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株洲市荷塘区xx号,公民身份号 码:XX?
被告:严 X 珊,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株洲市芦淞区xx,公民身份号 码:XX?
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莉, 系湖南省卓进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严 X 纯,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 省株洲市芦淞区xx,公民身份号 码:XX?
被告:王 X 谕,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株洲市芦淞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原告邓 X 红诉被告严 X 民?严 X 珊?严 X 纯?王 X 谕继承纠纷 一案,本院于 2026 年 5 月 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 X 红及其委托 诉讼代理人何 X 勇?江 X 影?被告严 X 民?严 X 珊?严 X 纯?王 X 谕及被告严 X 民?严 X 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莉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 X 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对坐落在株洲 市芦淞区何家坳 xx号的案涉房产 (产权证号 0012xx) 享 有四分之一的继承份额,即对案涉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所有权,同 时对案涉房屋出租所产生的租金 (孳息) 依法享有四分之一的分配 权;2?请求依法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3?判令案涉房屋租赁人 王 X 谕将每月应支付的租金中的四分之一 (目前为 1200 元 / 月) 直 接支付给原告;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邓 X 红与被继承人严 X 于 2012 年 5 月 16 日结婚,系合法夫妻?严 X 因病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去世,严 X 的父亲严 X 科和严 X 的母亲早于严 X 过世?严 X 无子女,且没有兄 弟姐妹,严 X 生前未留下遗嘱?2018 年 12 月 24 日,湖南省国信 公证处做出 (2018) 湘株国证内字第 17258 号《公证书》, 确认严 X 科母亲曾 X 元名下的坐落于株洲市芦淞区何家坳 xx号房 屋由曾 X 元的子女严 X 科?严 X 民?严 X 纯?严 X 珊继承?现该房 屋由严 X 珊的儿子王 X 谕租赁,月租金 4,800 元 / 月,严 X 在世分 得四分之一的租金即每月 1,200 元,严 X 去世后,自 2026 年 3 月 开始,被告认为原告不能继承房屋,并不给予房屋租金分配?为此,特起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严 X 民?严 X 珊辩称,1?曾 X 元遗嘱合法有效,应优先 于公证书适用?2?严 X 纯系智障残疾人,分配遗产时应予特别照 顾?3?严 X 科尚欠 6 万元债务,原告继承应先行清偿?4?严 X 的 权利源于遗嘱,应受遗嘱约束?5?案涉房屋在 2026 年 3 月开始就 没有对外出租,也没有租金了?
被告严 X 纯?王 X 谕辩称,案涉房屋在 2026 年 3 月开始就没 有出租给被告王 X 谕,是附条件的由被告王 X 谕和被告严 X 纯使 用?条件是由被告王 X 谕来照顾被告严 X 纯,因为严 X 纯是智力障 碍,眼睛残疾,一只耳朵听不见,另一只耳朵也有障碍,且严 X 纯无儿无女?
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本院结合全案予以综合认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 年 5 月 16 日,原告邓 X 红与被继承人严 X 登记结婚,双方未 生育子女,被继承人严 X 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死亡?
被继承人严 X 的父亲严 X 科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死亡,严 X 科的配偶彭 X 菊于 2016 年 10 月 6 日死亡?被继承人严 X 系严 X 科的唯一子女?
曾 X 元与严 X 森系配偶,严 X 森于 1987 年死亡,曾 X 元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死亡?曾 X 元与严 X 森生育严 X 科?严 X 民?严 X 珊? 严 X 纯四子女?
2003 年 9 月 3 日,曾 X 元通过房改房取得株洲市芦淞区何家 坳 xx号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2003 年 4 月 1 日,曾 X 元立下打印遗嘱,并由见证人严 X 明? 律师邓 X 敏签名?遗嘱确定,因严 X 纯有智障,且一直独身生活,自愿将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何家坳 xx号房屋由严 X 纯继承?
2018 年 12 月 24 日,经严 X 科?严 X 民?严 X 纯?严 X 珊申 请,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做出 (2018) 湘株国证内字第 17258 号《公证书》, 公证书确认如下情况:1?被继承人曾 X 元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因病在株洲死亡;2?继承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被继承 人曾 X 元遗留的财产为坐落株洲市芦淞区何家坳 xx号房屋 (房屋所有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 0012xx 号);3?被继承人曾 X 元丈夫严 X 森于 1987 年死亡,严 X 森死亡后曾 X 元未再婚,曾 X 元子女有严 X 科?严 X 民?严 X 纯?严 X 珊,曾 X 元的父母先 于其死亡;4?经向 “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 查询,未发现被继承人的公证遗嘱记录?据被继承人曾 X 元的继承人严 X 科?严 X 民?严 X 纯?严 X 珊称,被继承人曾 X 元生前无遗嘱,亦 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 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公证处提出 异议?5?现严 X 科?严 X 民?严 X 纯?严 X 珊均表示要求继承被 继承人曾 X 元的上述遗产?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 人曾 X 元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子女严 X 科?严 X 民?严 X 纯?严 X 珊 共同继承?
另查明,严 X 纯存在智力障碍,且有眼睛和听力残疾?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本院重点审查原告邓 X 红诉 请是否应予支持?
1?关于遗产的确定?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何家坳 xx号房 屋 (房屋所有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 0012xx 号) 系曾 X 元于 2003 年 9 月 3 日通过房改房取得不动产权利,曾 X 元的配偶严 X 森 于 1987 年死亡,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涉案房屋系曾 X 元与严 X 森 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何家坳 xx号房屋 (房 屋所有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 0012xx 号) 系曾 X 元的个人合 法财产,曾 X 元死亡后,该房产系曾 X 元的遗产?
2?关于曾 X 元遗产处理问题?曾 X 元在 2003 年 4 月 1 日立下 遗嘱,且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签名,其中一人系湖南一星律师事务 所律师邓 X 敏,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2018 年 12 月 14 日,严 X 科?严 X 民?严 X 纯?严 X 珊向湖 南株洲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公证时称曾 X 元生前无遗嘱,该陈述与事 实不符,且遗嘱继承人严 X 纯系智力障碍和其他残疾的残疾人,该 公证确定的被继承人曾 X 元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子女严 X 科?严 X 民?严 X 纯?严 X 珊共同继承的结论缺乏事实前提,也侵害了具有 智力障碍和身体残疾的严 X 纯的合法权益,本院对该公证确定的结 论不予认可?
综上,严 X 科对曾 X 元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何家坳 xx号 房屋不具有继承权,严 X 科的儿子严 X 也就不具有继承该房产的权 利,进而,原告邓 X 红的本案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 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 至今】第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 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 X 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4,300 元,减半收取 2,150 元,由原告邓 X 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株洲市中级人民 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 准),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 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 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 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刘 X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 X 云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 - 至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 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 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 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 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 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 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 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 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