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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先仲裁持有公司盖章工资欠款确认表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索工资

2026-07-12

发布者:邱文峰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56人看过举报

【律师分析】

惠阳、大亚湾劳动争议邱文峰律师分析,结合本案判决书事实与司法解释,针对持工资欠条无需仲裁前置、直接起诉这一维权要点解读如下:

法律明确例外:有工资欠款凭证、仅讨工资,跳过劳动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工资确认表等债权凭证为证据直接起诉,诉讼请求仅追索工资、不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经济补偿、加班费、社保等其他劳动争议的,法院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无需先行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本案中被告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某拖欠员工工资确认表》,清晰载明欠付唐某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工资25256元,属于完整、明确的工资债权凭证;原告仅主张支付拖欠工资,无其他劳动争议诉求,完全符合直接起诉条件。虽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但不影响原告直接向法院立案维权。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某,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蓬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惠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某村镇地段。

法定代表人:覃某。

原告唐某诉被告惠州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12月份及2024年1月份的基本工资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拖欠原告工资。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时予以参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主张自2023年12月开始入职被告处,职务是木工。2024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某拖欠员工工资确认表》,主要载明:拖欠唐某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工资合计25256元,被告在工资确认表上盖章确认。原告向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7月1日向原告出具惠阳劳人仲不字〔隐藏〕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申请的仲裁事项无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资15000元,遂向本院起诉。

庭审时,原告表示本案如获胜诉,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迳付原告。

本院认为,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雇请原告为其工作,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资15000元,提交了《某拖欠员工工资确认表》为证,工资确认表载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5256元,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资1500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足额支付原告工资,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500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作缺席判决,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负担的受理费175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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