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鼎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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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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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

发布者:钱鼎峰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8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浙江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鼎峰,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负责人孙文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鼎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舟山市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841218.6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价款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某日,原、被告签订了《零供合作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期间内被告向原告采购并进行销售的商品为某品牌或系列商品。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原、被告未续签合同,双方仍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2019年1月份,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截至2018年12月28日的价款886244.67元。对账截止日至2018年2月份,原告又向被告供应了总价款为154973.96元的货物,之后再未供货。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200000元价款,其余841218.63元价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舟山市某公司未答辩,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某日,原、被告签订《零供合作合同》,该合同有零供合作合同、某超市与供应商2016年度服务协议、物流服务合同共3份合同组成。其中零供合作合同中双方约定:被告在合同期内向原告采购并进行销售某品牌或系列商品。双方采用“月结账期15天”的方式办理结算手续,原告应于每月10日前向被告提供上月加盖财务章的对账原件。合同期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若双方在本合同期届满前仍未签订新的合同,本合同期自动续展60天。超过180天,双方仍未签订新合同的,双方合同终止。某超市与供应商2016年度服务协议中双方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促销服务费、折扣等费用。物流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销售给其的商品提供仓储、分拣和运输、物流服务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供货至2019年2月4日。期间,双方在合同期满后并未签订新合同。后,经原、被告结算,扣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促销服务相关费用、折扣费等,被告尚欠原告2018年12月28日前的价款886244.67元。对账截止日至2019年2月4日原告又向被告供应了总价款为154973.96元的货物。就上述价款,被告至今仅支付200000元,其余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零供合作合同》1份、经销货款支付通知单1张、进货单17份作为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本院审查后,对上述证据的证据三性予以认可。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原告庭审陈述,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零供合作合同》,经审查,有效。合同期届满后,原、被告虽未签订新的合同,且约定超过180天未签订新合同则双方合作终止,但在原告仍按原合同约定提供货物,且被告接受原告履行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合同对双方继续有效。被告接受原告的货物后,至今尚有841218.63元价款未付,被告构成逾期支付价款,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支付841218.63元价款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41218.63元价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价款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该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期间是否产生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促销服务费、折扣等费用,及该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且被告未在本案中提出主张,本院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舟山市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某公司支付价款841218.63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价款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钱鼎峰律师,祖籍福建连城,具有工科背景,助理工程师,兼具理工科及文科不同的思维模式相互结合的优势。2005年获得司法资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舟山
  • 执业单位: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9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